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或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对同一宗交易签订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在明,一份在暗,“阳合同”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但选择性地履行;“阴合同”仅为合同当事人所掌握并约定照此履行交易。“阳合同”摆在明面,用来交税、过户;“阴合同”私下签订,促成交易,常见于建筑施工、二手房买卖、股权转让等合同纠纷中。 “阴阳合同”的特征与危害 对于制造“阴阳合同”的当事人来讲,其目的在于规避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规避某些风险。“阴阳合同”在伤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同时,还经常引起纠纷,扰乱行业的正常规则。“阴阳合同”最大的特点是公示性与隐蔽性同在,它的危害巨大。一方面,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纠纷产生,双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必然会选择对己方有利的合同作为适用依据,由此而引发争议,破坏市场和行业秩序。另一方面,即使双方当事人对“阴阳合同”的履行没有异议,但由于“阴阳合同”盛行的领域往往为法律和国家政策调控的重点对象,其合同的标的额往往巨大或牵涉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国家调控效果直接关系到经济秩序、财政税收、公民权利保障。而“阴阳合同”对国家的调控政策效果有直接不良影响。例如,在二手房买卖领域,签订“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不但破坏了我国的不动产公示制度和税收制度,而且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总之,“阴阳合同”的形成通常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恶意。“阳合同”虽然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通常不实际履行,因为其产生就是为了应付监管、逃避责任;反观“阴合同”,虽为私下签订,但其条款往往都会得到实际履行,它具有隐蔽性、不公平性,有时还具有违法性。 “阴阳合同”的效力 在比较法上,阴阳合同属于一种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我国立法对此并未作出系统规定,缺乏直接处理依据。但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了一些共识。 |